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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大律师讲述 武汉一客户买香肠后要求退货并索赔

时间:2023-02-06 09:28:11

农历新年前,湖北省武汉市凤口区古田三路易农街,采购年货的市民络绎不绝,胡女士手工制作的香肠店生意特别红火。谁能想到,这么小的香肠店,曾经被客户程先生“盯上”——他要求支付10倍的商品价款赔偿金,理由是他购买的手工制作的香肠外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产品生产代码和生产许可号。一审判决,在一口区人民法院驳回了程先生的所有诉讼请求。程先生拒绝接受,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最近二审维持了原判。 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接下来将由杭州大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杭州大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微信截图_20210828091251.jpg




2021年12月,长期从事香肠灌装业务的胡女士收到程先生的订单,一次需要180公斤的手工香肠。在香肠灌装过程中,程先生观察了整个过程,并用手机拍了一些照片和视频。香肠制作完成后,程先生要求简单包装香肠。胡女士不仅在外包装上印有店铺商标,还标有产品名称、储存方式、保质期、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程先生支付了7100元香肠。

两天后,程先生又来了。他说,胡女士的香肠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产品生产代码、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香肠存在安全隐患,损害其合法权益,要求退货索赔。

胡女士认为程先生的做法不合理,坚决拒绝了他的要求。程先生向市场监管、信访等部门投诉失败,并将胡女士香肠店注册的肉制品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公司退款,并给予10倍赔偿。


法庭驳回了所有诉讼请求


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对涉企案件的经济影响进行了评估。经实地走访,了解到胡女士公司生产销售的香肠、腊肉、肉丸等肉制品颇具地方风味,在周边地区享有盛誉,是具有一定市场活力的商家。法官还向市场监管部门了解到,香肠的现场生产和销售不包括在小食品作坊禁止生产和加工的食品品种中。食品现场生产和销售不属于食品生产环节,不需要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胡女士主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履行了合法经营义务。


本案于2022年6月依法开庭审理。原来,被告双方对出售的香肠是否违反食品安全规定进行了10倍惩罚性赔偿的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辩论。


经审理发现,胡女士经营注册的肉制品公司,其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农副产品销售、互联网销售、外卖服务、水产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2018年11月,胡女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注册,批准适用商品包括“加工肉、冷冻肉、小香肠、大香肠、肉块、腌制猪肉、屠宰家禽、冷藏猪肉片、带骨头的猪排、油炸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10倍惩罚性赔偿必须具备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和消费者因食用食品而受损两个法律条件,且不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不误导消费者的缺陷”的情况。同时,法律法规对商品标签有明确的内容要求。


具体来说,程先生购买的产品是手工制作的香肠,属于冬季令性食品。香肠是现制的,不适用于预包装食品的标签。现场生产销售的香肠不属于食品生产环节,不需要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因此涉及的产品没有生产代码和许可号码。程先生知道香肠的生产日期,没有证据证明香肠有实质性的食品安全问题。胡先生要求简单包装购买的香肠,购买的香肠只有标签上的瑕疵。


最后,法院对原告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进行了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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